《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会议形式。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党政联席,保障集体领导,可促进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金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和学院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院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院党委正副书记、院行政正副院长。必要时可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届时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确定其他列席参会人员。若会议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决定时,该类人员不参加表决。

(三)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会议原则上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分工主持,书记主持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工作和稳定工作等,院长负责主持讨论教学工作、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人才引进工作等。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只有一人在校时,会议由在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四)院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五)院党政联席会议通常每月召开2—3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规则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党政集体领导的作用,使院党政领导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会议职责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布置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院党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和意见并认真落实。

2、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以及系(中心)干部人事任免、调动、师资引进,教职工培训、进修,出国(境)学习,教职工聘任、津贴收入分配、奖惩及决定上报审批事项,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制定和修改等。

3、研究制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分析和总结学期年度或阶段性的工作情况。

4、研究制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讨论决定大额经费使用等。

5、讨论决定学生的奖惩、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6、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

7、听取院工会、分团委、教代会及各教学系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8、学院党政联席会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思想政治工作。

9、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二)会议成员及议题

1、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2、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商定。院党政领导及其它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院办公室汇总,并附需讨论事项的有关材料。各教学系及教职工提出的有关问题,报分管院领导审阅,由分管领导提出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意见后确定。

3、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应共同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再列为议题。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重要议题,应按规定程序充分做好上会前的准备工作。

(三)议事规则和要求

1、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负责主持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工作和稳定工作等,院长负责主持讨论行政工作。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只有一位在校,而有紧急工作需要开会讨论决定时,会议由在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2、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 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 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不宜匆忙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3、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院长、书记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议事采用回避制,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的,其本人不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其个人意见可通过院长书记在会上反映。

5、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 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6、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7、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8、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例会制度,按时到会, 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时间不能安排其他工作。

9、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重要议题,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和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策。

10、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四)会议议事程序和要求

1、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告知办公室主任。各分管口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各部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送办公室汇总,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意见后,呈送书记和院长审定。

2、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办公室主任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及早做好准备。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主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会议议题以外,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3、讨论问题应一事一议, 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

4、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5、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院长、书记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五)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

1、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2、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工作需要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或有关人员。凡需要传达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传达,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在OA上通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3、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4、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学院主要领导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5、党政联席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职责是:

(一)通知院党政联席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参加人员。

(二)按照分管领导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于会前准备好相关议题的预案或意见。

(三)做好会议记录。

(四)会后通报有关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

(五)负责会议决议执行的督查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