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差旅费

报销规定的通知

 

各系(中心)、分团委:

为了贯彻中央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学校关于教职工出差报销的相关制度,经院务会讨论,决定向学院在编人员再次明确个人出差差旅费的相关报销规定。本通知的依据为《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7]74号)之相关条款,请各位教工按标准遵照执行。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本通知只对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进行明确和规范,其他两项请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上限如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教授或正处级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凭据报销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4、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

1、出差人员按照教授、处级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其余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

2、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本通知解释权归金融学院院务委员会。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2013年3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