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加强研究生品德评定和学习管理,对在校的研究生实行必要的筛选制度”的精神,为了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竞争,保证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范围
    已修满课程学分的硕士研究生
    二、考核目的
    检查和总结硕士研究生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情况,鼓励在校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考核时间安排
    第四学期第十周前完成
    四、考核内容
    (一)思想品德
    考核研究生政治思想、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研究生手则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思想和表现。
    (二)业务学习
    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以及在实践中的能力和表现。
    (三)科研能力
    考核研究生在参加学术活动和科研工作以及在论文选题、开题等工作中表现出自学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研究生必须在中期考核前完成论文开题报告。
    (四)身体素质和参加锻炼情况
    平时体育锻炼和参加各种体育比赛及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五、考核等级及标准
    (一)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二)考核基本标准
    1、合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思想明确,态度端正;
    (2)已修满毕业所需的课程学分且课程成绩合格;
    (3)具有一定的科研实践能力,已公开发表专业范围内的相关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级别课题一项(含1项)以上。
    2、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不强,学习成绩较差(未修满所需的课程学分),科研与实践能力差(无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又无参与课题经历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也应确定为不合格: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两周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2)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不合格经重修仍不合格;
    (3)无故不参加考试;
    (4)在文献阅读和学位论文开题准备工作中表现出各方面能力差;
    (5)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
    六、考核组织领导
    硕士研究生考核评定的组织领导,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负责,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考核评定小组,由各学院领导直接负责,亦可委托学科带头人或各硕士点组长负责此项工作。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负责对本专业研究生的考核评定工作。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协助做好本单位所有专业的中期考核评定工作。
    七、考核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各学院进行中期考核动员,使硕士研究生明确中期考核的目的、意义、内容、办法和程序,提高其参加考核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研究生部培养科制定中期考核表,参加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到各院领取中期考核表,并按照中期考核的内容进行认真总结、自我评价,并认真填写《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3、每个参加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参加考核的有关材料提交给各学院,有关材料有: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填写好的中期考核表、课程学习成绩等。
    (二)考核阶段
    1、指导教师在中期考核表上对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学习情况、学习态度和科研能力等方面写出书面评语。
    2、考核程序
    (1)首先要听取研究生个人总结汇报;
    (2)考核小组对学生提出问题,要求答辩;
    (3)审阅有关材料;
    (4)根据平时考核了解的情况,对照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考核小组成员进行全面的分析讨论;
    (5)考核工作小组在审阅硕士研究生有关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其表现和导师意见,签署考核小组意见并确定考核等级。
    (6)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交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汇总后,送交研究生部培养科存档。
   (三)总结阶段
    (1)中期考核结束后,全部材料(个人总结、中期考核表等)均应有明晰、确切的文字记载,经考核小组组长签字后,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汇总后交研究生培养科存档;
    (2)对综合评定成绩为“不合格”者,应给予考核警告的书面通知,指明努力方向,提出具体要求,由学院考核小组负责对其复查,以决定其是否继续攻读学位。对复查仍不合格的研究生,将劝其退学。
    (3)硕士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提出意见,由所在学院通知本人。
     八、考核结果处理
    1、考核成绩为合格者,可继续学位论文环节工作。
    2、对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者,可推荐参加各种奖学金的评定。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